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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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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刑法上所謂法規競合,係指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個犯罪行為,而因法規 之錯綜關係,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乃依一般法理擇一適用之謂。本件 被告等將海洛因自曼谷輸入臺灣之一個行為,係屬同時觸犯構成犯罪要件 不同之私運管制物品 (毒品) 進口,與運輸毒品二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想像競合之規定處斷,原判決認係法規競合,其法律之適用,顯有未洽 。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被告等私運管制進口之毒品來台,係一行為而觸犯運輸毒品及私運管制物 品進口二罪名,而運輸毒品與販賣毒品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販賣毒品罪處斷,乃原判決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與販 賣毒品有牽連關係,而運毒部分係階段行為,應為販毒之全部行為所吸收 ,顯有未合。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者,如於行為後裁判時,該私運進口之物 品,又經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舊) 重行公告,不列入管 制物品之內,乃是行政上適應當時情形所為之事實上變更,並非刑罰法律 有所變更,自不得據為廢止刑罰之認定而諭知免訴。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犯罪構成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前者係事實問題,後者係法律問題, 行政院關於公告管制物品之種類及數額雖時有變更,而新舊懲治走私條例 之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為犯罪構成要件則同,原判決誤以事實變更為法律 變更,其見解自有未洽。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一) 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其犯罪情狀確有可憫恕時,始得為之,至被 告素行正當,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 之理由。 (二) 被告等購買糖精等私貨進口行為,既在私運白銀出口在香港出售之 犯罪行為完成以後,其犯意各別,無牽連關係,該項走私行為,修 正之懲治走私條例既無處罰規定,是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自應另為免訴之諭 知。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上訴人意圖營利,私運銀類出口,經售得港幣後,又另行起意購買私貨進 口,此係兩個獨立罪行,罪質亦不相同,依法應併合處罰,第一審乃以私 運銀類出口,誤為與私運洋貨進口,屬於同一犯意,以一個走私行為,而 觸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兩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 斷,適用法則,顯有違誤。原審不予糾正,亦有未洽。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販運或銷售敵貨罪之成立,須以其販運或銷售之物品,曾經經濟部調查公 告,指明其為敵貨,且禁止其進口者,為其前提,如該項物品並非敵貨, 或雖係敵貨,然經經濟部命令准許進口販運或銷售此項物品,依法即不應 成立犯罪。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依浙江省戰時管理捲菸進口運輸販賣辦法第一條所定,捲菸販賣許可證, 係為限制捲菸消費而設,則該項許可證,非屬納稅之憑證,而與刑法第二 百十二條所定之特許證相當。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懲治偷漏關稅暫行條例所謂偷漏關稅,係指貨物由國外運至國內偷漏進口 稅款而言,如所偷漏稅者僅係內地捐稅,自難以偷漏關稅罪相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