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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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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刑法為國內法,採屬地主義;刑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雖兼採 保護主義,但以我國國家、社會、人民之法益為保護之對象;故刑法第五 條第四款所稱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外國發行流通之有價證券在內。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支票發行滿一年時,付款人得不付款,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甚明。執票人於付款人得不付款後,始行提示,縱無存款,發票人亦不負 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責。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中央銀行於民國五十年七月一日在臺復業後,即已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台 幣,自是時起新台幣即已具有國幣之功能,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五十一 年十二月十九日議決釋字第九十九號解釋自明,上訴人等偽造新台幣之時 間為五十二年四月間,在上開大法官解釋以後,自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治罪。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係指以犯詐欺行為為生之事業者而言。 上訴人藉發行畫刊,以套取國家銀行之外匯,苟恃此為生,則其發行畫刊 ,縱非虛構,亦足構成該條之罪。原審以上訴人發行畫刊,原為事實,並 非虛構,遂推定其縱不套匯亦於生活不受影響,認為非常業詐欺犯,尚有 未合。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臺灣省之新台幣係經中央政府許可由臺灣銀行發行之銀行券,與政府發行 具有強制通行力之國幣不同,被告等所共同偽造者既為臺灣銀行所發行之 新台幣,自應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處斷,無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處罰 之餘地。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政府於必要時固得對於貨幣流通加以限制, 其有違反之者,並得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處以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此之所謂貨幣,與刑法分則 第十二章所謂貨幣,同係指政府所發行具有強制通行力之貨幣而言,外國 貨幣並不包括在內。被告於民國三十九年五月七日在高雄市買賣美鈔、港 幣時,黃金外幣買賣處罰條例早經廢止,有關金融措施辦法尚未頒行,又 無其他相當法令足為處罰之根據,依刑法第一條之規定,自難遽予處罰。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9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併科罰金,係指中央銀行發行之通用國幣 而言,臺灣省雖屬使用台幣之區域,但法院判決併科罰金,不應諭知併科 台幣,至於被告繳納之罰金如何以台幣折合國幣,則屬於檢察官執行之問 題。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刑法上所謂紙幣,係指政府發行之紙質貨幣,具有強制通用力,而不與硬 幣兌換者而言,現僅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行之鈔票足以當之,廣東 省銀行鈔票不過經政府許可而發行之銀行券,無論是否停止兌現,不能以 紙幣論。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銀行發行之兌換券,如未經政府認許,祇能認為刑法上之有價證券。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自幣制改革以後,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行各種鈔票,均應認為紙幣 ,上列四行以外各銀行經政府許可發行之鈔票,仍屬銀行券。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及某甲等所供一月二十一日出發行劫之時間,或為下午七時十分或 為八時,原審認定上訴人前往行劫,係在下午十時許,固嫌無據,惟查一 月二十一日之下午七、八時許,已在日沒以後,自係夜間侵入住宅之強盜 ,原審判決所認定之行劫時間,縱有違誤,要與罪名出入無關,不能據為 應行撤銷之理由。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政府發行之航空公路建設獎券,自屬有價證券。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香檳票本有彩票性質,非經政府允准發行,則為法之所禁,行使此項偽票 ,雖應成立其他罪名,要非得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論。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所謂銀行券,係指經政府許可,由銀行發行之兌換券而言。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外國銀行在中國發行鈔票,如經我國政府許可,應以銀行券論,不能認為 有價證券。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錢莊所發行之一元鈔票,是否為曾經官許發行之兌換券,原審未予釋明, 則此項偽票,究係銀行券,抑為有價證券,尚屬不明。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所謂通用紙幣,係指政府發行有強制通行力之紙幣而言 ,中國銀行鈔票,係經政府許可而發行之銀行券,與通用紙幣性質不同, 故偽造中國銀行鈔票,應以偽造銀行券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