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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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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借其港幣五百元,訂明應還港幣,上訴人並不爭執, 祇辯稱港幣現時不通行,並非謂港幣現已客觀的失其存在,即非給付不能 ,自難免給付義務。
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債之關係發生後給付不能者,無論其不能之事由如何,債權人均不得請求 債務人為原定之給付,此觀於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 定自明。物之交付請求權發生後,其物經法律禁止交易致為不融通物者, 給付即因法律上之規定而不能,其禁止交易在訴訟繫屬中者,為原告之債 權人,如仍求為命被告交付該物之判決,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
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定期行為,有絕對的定期行為與相對的定期行為之分,前者經過給付期, 固即成為給付不能,而後者則不因經過給付期而成為給付不能
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件系爭之變壓器二具,其一具之交付期限於二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屆滿, 其時上海戰事正在進行,被上訴人工廠所在地之浦東屬戰爭地帶,不久即 告淪陷,既為上訴人所不爭,原判決認定該一具,因不可歸責於被上訴人 之事由以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被上訴人免 其給付義務,自無不合。至被上訴人在其給付期以後,是否恢復工作,又 可製造上訴人所定造之變壓器,於其已因給付不能免除給付之義務並無影 響。
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訟爭之地現為某甲所有,某甲且已得有認其阻止被上訴人交地於上訴人為 正當之確定判決,是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所負交地之債務已屬給付不能, 縱令其給付不能,係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上訴人亦僅得請求 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不得再行請求交地。
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免其給付義務,固為民法第二 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惟寄託物為金錢時,如依民法第六百零三條第 二項之規定,其危險已移轉於受寄人,即不生給付不能之問題,自無適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餘地。
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上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買受人無 支付價金之資力,按諸社會觀念,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如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按照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五條,應依民法 債編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其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 (二) 民法債編施行前已發生而迄施行時尚未履行之合夥債務,並不因民 法債編之施行而變為連帶債務。 (三)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七條所謂不履行之責任,係指債務人因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應負之責任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