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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新→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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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8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13 日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如肇事 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 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旨在增進行車安全,保護他人權益,以 維持社會秩序,為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所許,與憲法尚無牴觸。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2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25 日
解釋文:
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七四擇建字第三二一七號函就金門地區
行車速度
所為之限制,其中有關該地區各路段
行車速度
,在郊外道路之時速,除限 制為六十公里或五十公里者外,其他路段及戰備道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之規 定,乃為因應戰地特殊路況,維護交通安全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