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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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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2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09 月 23 日
解釋文: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 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 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 ,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