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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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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4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28 日
解釋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定之限制,即在任用後發生者亦有 其適用。
4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14 日
解釋文: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已為褫 奪公權所吸收,初非無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適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 號解釋應予補充。
4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8 年 12 月 02 日
解釋文:
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 職務亦當然停止。
4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5 年 11 月 02 日
解釋文:
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情 事,均屬本院釋字第五十六號解釋所謂他項消極資格,其曾服公務而有貪 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雖受緩刑之宣告,仍須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 未撤銷時,始得應任何考試或任為公務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