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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日期新→舊
解釋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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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9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28 日
解釋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定之限制,即在任用後發生者亦有 其適用。
4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9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14 日
解釋文: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已為褫 奪公權所吸收,初非無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適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 號解釋應予補充。
4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8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8 年 12 月 02 日
解釋文:
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 職務亦當然停止。
4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5 年 11 月 02 日
解釋文:
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情 事,均屬本院釋字第五十六號解釋所謂他項消極資格,其曾服公務而有貪 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雖受緩刑之宣告,仍須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 未撤銷時,始得應任何考試或任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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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