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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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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及三月十日日本郵政公社郵務營業總部國際 營業總部作業處資深總經理 MIYAZAKI Junichiro 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總公司郵務營業處處長王幸男於東京及台北簽署;並自九十四年四 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條 目標
為提升國際快捷郵件服務品質及投遞速度,中華郵政與日本郵政
同意依據國際快捷合作機構(EMS Cooperative)製發之快捷郵
件績效付款報告,作為實際支付應付快捷郵件出超費用之基礎。
第二條 協定及規則
本協定之付款應以國際快捷合作機構(EMS Cooperative) 製發
之快捷郵件績效付款計畫(2005 年 1 月 1 日版本)之條文
為基礎。
第三條 生效
本協議備忘錄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7 日 西元 2005 年 3 月 10 日東京簽署
於台北


以英文製作一式二份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日本郵政公社代表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 日本郵政公社郵務營業總部

郵務營業處處長 國際營業總部作業處資深總經理

王幸男 MIYAZAKI Junichi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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