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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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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署長黃季敏與美 國加州州長辦公室緊急救難服務處處長 DALLAS JONES 於美國加州沙加 緬度簽訂;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與
災害防救合作瞭解備忘錄
美國加州州長辦公室緊急救難服務處

鑒於,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為該國災害防救中央幕僚機關,擔負風災、震災、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及其他災害之災害防救協調管理任務,除負責災害防
救法制作業外,並負責該四項災害在預防、應變與復原重建上之協調任務

美國加州州長辦公室緊急救難服務處主要負責該州災害減災、計畫、整備
、應變與協調處置作業,並協調擔負緊急災害事件所造成民眾生活、財產
與環境災害損失的復原工作。美國加州州長辦公室緊急救難服務處在緊急
事故與災害應變與復原作業方面負責地方、州與聯邦政府與非政府組織間
協調任務。

復因,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與美國加州州長辦公室緊急救難服務處雙方
都致力於發展長期的合作關係,以推動建立緊急事故管理處置標準作業、
配置或提供特殊資源,如:都市搜救隊、醫療專家與其他緊急事故之應變
、指揮、協調與復原專家。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與美國加州州長辦公室緊急救難服務處雙方都有興
趣致力於提供訓練機會,並提供技術顧問協助保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全與
自然環境。
美國加州州長辦公室緊急救難服務處負責加州地區緊急事故管理、協助發
展緊急事故管理、減災、各種災害應變計畫、意外事故指揮系統、緊急事
故管理、應變訓練政策與專案發展。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同樣擔負中華民國地區相同職掌,並建立起中華民
國災害防救的體系與制度。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與美國加州州長辦公室緊急救難服務處之間的同意
合作,可協助雙方政府繼續提供民眾更完整的緊急事故管理服務,協同建
立更有效率的應變與復原措施。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與美國加州州長辦公室緊急救難服務處之間的合作
,不能取代任何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間任何既存的合作協議。

準此,
為了共同建立緊急事故管理、災害減災、應變與復原重建措施,中華民國
內政部消防署與美國加州州長辦公室緊急救難服務處同意共同進行應變與
復原重建措施,以下交換與計畫專案,
1 人員交換用以促進相互瞭解與能力的建立,包括正式拜訪、學習考察團
與訓練。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緊急事故管理實務、程序與協調系統;
火災、救援、危險物品與醫療應變系統;緊急應變組織、指揮與管制複
合型災害/全類型風險計畫與災害復原與重建系統。
2 災害期間緊急救災資源的運用/交換 (設備與人員) ,必要時或要求時
,提供相關資源或專家意見,包括但不限於:
a 都市搜救 (US&R) 資源,包括 US&R 救援編組,US&R 技術專家/顧
問,US&R 指揮與管制意外事故管理小組與意外事故支援小組。
b 火災搶救 (森林火災與建築火災) 或危險物品處理小組或技術專家或
顧問;
c 緊急事故管理/意外事故指揮技術專家或顧問;
d 緊急事故醫療/災害醫療協助小組或緊急事故技術專家/災害醫療、
都市搜救與救援醫療作業或公共衛生技術專家;
e 地震後損壞評估或都市搜救/受害者救援作業之結構工程師;
f 地理資訊專家或技術顧問;
g 水災救援團隊或技術專家/顧問;
h 提供私人機構、團體必要協助或提供緊急事故與公共安全服務。
i 提供災害減災、應變與復原重建措施相關資訊。
3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訂日生效。
為此,雙方合法授權之代表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本瞭解備
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本條約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美國加州沙加緬度簽署。

簽署人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 美國加州州長辦公室緊急
署長 救難服務處處長
黃季敏(簽字) DALLAS

JONES(簽字)

見證人
中華民國駐舊金山經濟 美國加州州長辦公室外務
文化辦事處處長 廳廳長
李世明 MICHAEL
FLORES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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