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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被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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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使用他人身分證或其他證件記載的個人資料申請手機門號撥打使用,是對電信公司施詐獲取免付電話費的利益,可能構成詐欺得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