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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水質標準
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之檢驗,每季取樣一次;遇特殊情況,應增加取樣頻率。但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至第十九款或第二十六款取樣數如連續三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者,自次年起取樣頻率得改為每年一次。
自來水水質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
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如下:
一、鉛(Pb):○.○五毫克/公升。
二、硒(Se):○.○五毫克/公升。
三、砷(As):○.○五毫克/公升。
四、鉻(Cr):○.○五毫克/公升。
五、鎘(Cd):○.○○五毫克/公升。
六、銀(Ag):○.○五毫克/公升。
七、汞(Hg):○.○○二毫克/公升。
八、鐵(Fe):○.三毫克/公升。
九、錳(Mn):○.○五毫克/公升。
十、銅(Cu):一.○毫克/公升。
十一、鋅(Zn):五.○毫克/公升。
十二、氰鹽(CN-1):○.○五毫克/公升。
十三、氟鹽(F-1):○.八毫克/公升。
十四、氯鹽(Cl-1):二五○毫克/公升。
十五、硫酸鹽(SO4-2):二五○毫克/公升。
十六、氨氮(NH3-N):○.五毫克/公升。
十七、亞硝酸鹽氮(NO2--N):○‧一毫克/公升。
十八、硝酸鹽氮:(NO3--N):一○.○毫克/公升。
十九、總三鹵甲烷(年平均值表示):○.一五毫克/公升。
二十、總溶解固體量:八○○毫克/公升。
二十一、酚類:○.○○一毫克/公升。
二十二、陰離子界面活性劑(MBAS):○.五毫克/公升。
二十三、總硬度(CaCO3):四○○毫克/公升。
二十四、自由有效餘氯:○.二至一.五毫克/公升。
二十五、氫離子濃度指數(PH):六.○至八.五。
二十六、農藥。
(一)有機磷劑(巴拉松 Parathion、大利松 Diazinon、達馬松 Met-hamidophos、亞素靈Monocrotophos、一品松EPN)加氨基甲酸鹽(滅必蝨Isoprocarb、加保扶Carbofuran、納乃得Meth-omyl):○.○五毫克/公升。
(二)靈丹(Lindane):○.○○○二毫克/公升。
(三)安殺番(Endosulfan):○.○○三毫克/公升。
(四)除草劑:
1.丁基拉草(Butachlor):○.○二毫克/公升。
2.巴拉刈(Paraquat):○.○一毫克/公升。
3.2-4 地(2,4-D):○.○七毫克/公升。
(五)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