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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水質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如下:
一、鉛(Pb):○.○五毫克/公升。
二、硒(Se):○.○五毫克/公升。
三、砷(As):○.○五毫克/公升。
四、鉻(Cr):○.○五毫克/公升。
五、鎘(Cd):○.○○五毫克/公升。
六、銀(Ag):○.○五毫克/公升。
七、汞(Hg):○.○○二毫克/公升。
八、鐵(Fe):○.三毫克/公升。
九、錳(Mn):○.○五毫克/公升。
十、銅(Cu):一.○毫克/公升。
十一、鋅(Zn):五.○毫克/公升。
十二、氰鹽(CN-1):○.○五毫克/公升。
十三、氟鹽(F-1):○.八毫克/公升。
十四、氯鹽(Cl-1):二五○毫克/公升。
十五、硫酸鹽(SO4-2):二五○毫克/公升。
十六、氨氮(NH3-N):○.五毫克/公升。
十七、亞硝酸鹽氮(NO2--N):○‧一毫克/公升。
十八、硝酸鹽氮:(NO3--N):一○.○毫克/公升。
十九、總三鹵甲烷(年平均值表示):○.一五毫克/公升。
二十、總溶解固體量:八○○毫克/公升。
二十一、酚類:○.○○一毫克/公升。
二十二、陰離子界面活性劑(MBAS):○.五毫克/公升。
二十三、總硬度(CaCO3):四○○毫克/公升。
二十四、自由有效餘氯:○.二至一.五毫克/公升。
二十五、氫離子濃度指數(PH):六.○至八.五。
二十六、農藥。
(一)有機磷劑(巴拉松 Parathion、大利松 Diazinon、達馬松 Met-hamidophos、亞素靈Monocrotophos、一品松EPN)加氨基甲酸鹽(滅必蝨Isoprocarb、加保扶Carbofuran、納乃得Meth-omyl):○.○五毫克/公升。
(二)靈丹(Lindane):○.○○○二毫克/公升。
(三)安殺番(Endosulfan):○.○○三毫克/公升。
(四)除草劑:
1.丁基拉草(Butachlor):○.○二毫克/公升。
2.巴拉刈(Paraquat):○.○一毫克/公升。
3.2-4 地(2,4-D):○.○七毫克/公升。
(五)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