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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行人履行認股權義務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