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坪型,係指配售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其區分如下:
一、十二坪型:四十平方公尺
二、二十六坪型:八十五平方公尺
三、二十八坪型:九十二平方公尺
四、三十坪型:九十九平方公尺
五、三十四坪型:一百十二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之職缺編階為準;並得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關處理之。
前項價售中低收入戶之住宅,得由主管機關洽請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價購,並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配售、管理。
第一項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及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