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之職缺編階為準;並得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關處理之。
前項價售中低收入戶之住宅,得由主管機關洽請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價購,並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配售、管理。
第一項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及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