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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EN
國合會依前條規定受託提供授信保證之對象、方式、保證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合會以外之財團法人依前條規定受託提供授信保證之對象、方式、保證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為鼓勵我國廠商前往友邦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我國與該國經貿及外交關係,主管機關得委託國合會或相關財團法人以提供授信保證方式,協助赴友邦投資之我國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