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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 EN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市區道路使用費。
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
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六、上級機關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二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