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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EN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
三、科學儀器: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公告之檢驗測定方法所規範之儀器與設備。
四、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型噪音所為之審查檢驗測定。
五、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時,對其噪音所為之檢驗測定。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測定: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車輛噪音原地噪音檢驗測定。
七、使用中車輛行駛噪音測定:指主管機關以固定或非固定設置方式架設科學儀器,對機動車輛於車道行駛噪音之測定。
八、功率質量比(Power to Mass Ratio,PMR):指引擎最大馬力與受測車重之比值,最大馬力(千瓦,kW)/受測車重(公噸,T)。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噪音檢驗測定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