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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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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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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輸入電影片或底片,於檢查時發現有以未送檢之一部或全部夾帶或冒混情
事者,收回准演執照;其內容有電影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予以沒入;無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於刪剪後放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