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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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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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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影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電影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22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