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影從業人員參加電影片製作,表現優異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給獎座
,並得核給獎金。
前項電影從業人員之評審,準用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