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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
二、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
三、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四、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受刑人有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之情形,於修正施行時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第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