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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
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
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整體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