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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軍車駕駛執照
駕駛軍車,應持有軍車駕駛執照,其駕駛車種範圍如下:
一、持有小型車執照:得駕駛各型指揮車、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小貨車、巡邏車、救護車及其他同噸位之軍用輪型車輛。
二、持有載重車、特種車執照:得駕駛各型軍用載重車、輪型特種車、大貨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車輛。
三、持有大客車執照:得駕駛軍用大客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輪型車輛。
四、持有聯結車執照:得駕駛軍用聯結車及其以下各型軍用輪型車輛。
五、持有普通重型機車執照:限駕駛汽缸總排氣量二百五十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四十馬力(HP)以下之軍用機車。
六、持有大型重型機車執照:得駕駛各類型軍用機車。
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持有軍車駕駛執照者,得依國防部之規定,按持照車種及年資,於退伍時申請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
前項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退伍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應於退伍前三十日至退伍生效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退伍令(或退伍行政命令)影本、軍車駕駛執照、完成體檢之民用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及回郵信封,向原屬單位提出申請。
二、原屬單位:
(一)通知退伍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於退伍前二個月,辦理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之申請。
(二)受理換照申請後,應循行政系統,於六十日內呈報國防部指定之駕照考管單位處理。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者,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駕照考管單位:收受前款第二目之呈報後,應於十四日內,將申請資料,併同軍用駕照管理卡,函送陸軍司令部。
四、陸軍司令部:應於收件後十四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及寄發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申請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由陸軍司令部運用國軍駕照管理資訊系統依退伍日期管制,於退伍前三個月按持照年資主動列印退伍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寄發退員所屬之駕照考管單位審查後轉發,於退伍當日領取。
退伍軍官、士官、士兵接獲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後,應於退伍生效日起一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民照或應考。
退伍軍官、士官、士兵逾期申請者,不得請求補發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但逾期因可歸責於單位之疏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申請者,仍應於第四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
應徵、召服役人員持有民間汽車駕駛職業執照者,免試換發相同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其持有民間普通汽車駕駛執照者,經甄試合格後,換發相同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
奉准回役或再應召服役之官兵,其停役或退伍期間未滿一年者,憑發給之駕駛證明文件,換發相同車種之軍車駕駛執照,停役或退伍逾一年以上者,須經考試及格始准發照。
軍車駕駛執照製發、考驗、換補、轉移等作業程序,由陸軍司令部協調有關單位研訂後,報請國防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