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持有軍車駕駛執照者,得依國防部之規定,按持照車種及年資,於退伍時申請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
前項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退伍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應於退伍前三十日至退伍生效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退伍令(或退伍行政命令)影本、軍車駕駛執照、完成體檢之民用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及回郵信封,向原屬單位提出申請。
二、原屬單位:
(一)通知退伍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於退伍前二個月,辦理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之申請。
(二)受理換照申請後,應循行政系統,於六十日內呈報國防部指定之駕照考管單位處理。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者,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駕照考管單位:收受前款第二目之呈報後,應於十四日內,將申請資料,併同軍用駕照管理卡,函送陸軍司令部。
四、陸軍司令部:應於收件後十四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及寄發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申請退役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由陸軍司令部運用國軍駕照管理資訊系統依退伍日期管制,於退伍前三個月按持照年資主動列印退伍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寄發退員所屬之駕照考管單位審查後轉發,於退伍當日領取。
退伍軍官、士官、士兵接獲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後,應於退伍生效日起一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民照或應考。
退伍軍官、士官、士兵逾期申請者,不得請求補發換照證明或准考證明。但逾期因可歸責於單位之疏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申請者,仍應於第四項規定之期限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