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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67 年 10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文化部文影字第 10520068882 號令
發布廢止
歷史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 099062321
2Z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
告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變
更為文化部,第 3 條、第 7 條第 1 項及附件、第 7-1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11 條、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主管機
關掌理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歷史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 0960620655Z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1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 092062318
4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 091062539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2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行政院新聞局(89)琴廣一字第 135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1、8、1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新聞局(89)怡廣一字第 023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10、12、1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四字第 02171
號函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新聞局(86)起廣一字第 049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8、10、11、12、16 條條文;增訂第 7-1 條
條文;並刪除第 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4)強廣一字第 206
7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
     
7.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新聞局(82)強廣四字第 214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新聞局(79)銘廣一字第 151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78)台聞字第 31678 號函
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78)銘廣一字第 171
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1、1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77)台聞字第 10868 號函核定
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九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廣一字第 0667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9、10、11、1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72)台聞字第 11178 號函核定
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新聞局(72)瑜廣一字第 089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日行政院(68)台聞字第 9106 號函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68)瑜廣一字第 11255
號公告施行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67)台聞字第 9318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67)德波字第 11707
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