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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3010034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0、15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七日
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1010057
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001019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1、14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增訂
第 13-1 條條文;除第 13-1 條條文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施行外,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0010061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70101
3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0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6010048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5010149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4010062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2010383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7-1、10、13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附表一、第 5
條條文附表二、第 8 條條文附表三;除第 7、10 條條文及第 5 條
條文附表二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9000162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8 條條文之
附表三;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800001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1、13 條條文及第 4、5、8 條條文之附表一
至附表三;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5 條第 2 項第 8 款及第 11 條第 2 項自九十八
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6000090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8、10、11 條條文及第 4、5、8 條條文之附表一至附
表三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400008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300007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30000043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