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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2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07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8-2、10、27、28 條條文;增訂第 41-6、41-
7 條條文;刪除第 30、41-2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41-3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375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3、8-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1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8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
告第 7 條之 3 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1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162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645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752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3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8.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59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7-3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89)台衛字第 32646 號令發
布定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666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5、27、28、28-2、28-3、29、29-1、35、37 條條文
;並刪除第 41-1 條條文;並於八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6507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8、10~12、18、20、25、27~30 條條文暨第
一章章名;增訂第 7-1~7-3、8-1、8-2、11-1、28-2、28-3、29-1、2
9-2 條條文;並刪除第 28-1 條條文;並於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
     
5.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並增訂第
28-1 條條文;同年七月十日施行
     
4.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9~41 條條文;並增訂
第 41-1 條條文同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3.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3 條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臺 64 衛字第 3814 號令發布自
六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6、2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32)渝文字第 599 號訓令
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