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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溫泉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166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0990032497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8812 號公
告第 11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轄
;第 14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21190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32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0940023288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