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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25560038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100460144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1、2、8、10、17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
日施行
(原名稱: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新名稱:科技
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款、第 4 條第 4 項、第 5 條、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4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2 項所列屬「經濟
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各分處」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管轄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90460182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70381702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8、13、17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並自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4038237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30380859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5、16、17、21、25 條條文;增訂第 3-1、10-1、17-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00380086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7038295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增訂第 2-1 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施行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40381246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20380813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10383631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濟部(89)經加字第 89258793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濟部(87)經加字第 87388617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經濟部(87)經加字第 86391823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