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1061 號
令公布廢止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848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增訂第 1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900609881 號
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900010931 號令會同發布定自九十八年
十一月十八日施行
(依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制定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
適用)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0229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80064534 號令、考
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019171 號令會同發布第 16 條定自八十八
年七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5656 號令修正公布
第 4~6、10、16、20、22 條條文;刪除第 8、9 條條文;並增訂第 4
-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日行政院(85)台人政給字第 04632 號令、
考試院(85)考台組貳二字第 00865 號令會銜發布自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0194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5、7、10、1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一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67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22 條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1.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