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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 5  條第 3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 1130760518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除第 5 條第 3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 10607002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 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097071533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新
名稱: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095071470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094071557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