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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製版權登記:每件申請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登記費新臺幣一百元及公告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五、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申請查閱製版物樣本或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申請影印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
六、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每案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每張另收新臺幣二十元。但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
七、申請調解: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