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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加彭共和國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2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2 年 01 月 1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加彭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與加彭共和國 農業部部長蘇撤特於台北簽訂;並於五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加彭共和國政府,為期促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經各
指派以下代表:
中華民國代表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加彭共和國代表農業部部長 蘇撤特
訂立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應允派遣一由正副隊長領導之農業技術隊 (隊員十名)
前往加彭 AKOK 地區為發展一般農業,尤其水稻,作為期兩年之
實驗及示範。其他條款,則另訂定之。
第二條 該農業技術隊得充分使用指定之示範地區。
在示範區收穫之農產品除一部份供技術隊消費外,其餘均交由加
彭政府。
第三條 該農業技術隊往返加彭旅費及該隊隊員與隊長在加彭服務期間薪
俸,均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四條 該農業技術隊隊員應享受以技術合作名義在加彭服務之其他國家
人員之同等待遇。
第五條 加彭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隊為實驗及示範所需之人工及工料。
本協定簽署後,希該農業技術隊隊長即赴加彭指導加方人員清理
範區耕地及建設必要之水利工程,所需工料,概由加方供應。
第六條 加彭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隊,住宅連同水電、傢俱、寢具、廚房
用具及冰箱等設備。
第七條 加彭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隊,工作車乙輛 (Land Rover) 及運輸
車乙輛,並負擔液體燃料、保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加彭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隊司機乙名。
第八條 加彭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隊,工作所需之農機具,包括耕耘機、
抽水機等及所需之油料,各類種籽、肥料、殺蟲劑。但稻種由
中國政府負責。
第九條 加彭政府負責該農業技術隊工作意外保險,包括疾病醫療。
第一○條 加彭政府指派熟諳英語之聯絡員乙名,駐在示範地區附近,以
備必要時之協助。
第一一條 中國政府供給實驗及示範場所需之脫穀機。
第一二條 締約雙方應允盡其所能在最良好情況下履行本協定。
為此兩政府代表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共繕中文及法文本各二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簽字)

加彭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部部長
蘇撤特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