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西元 1972 年 08 月 01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1 年 08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1 年 08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一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吳文輝與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法西奧、農牧部部長巴達雅、經濟部次長 奧班度、國家生產委員會主任古迪瑞斯、土地拓殖局局長基洛斯於聖約 瑟簽訂;並於六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為實施一九七一年之技術合作協定
,並加強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經各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由團長一人及團員七人組成之農業技術
團前往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在該國土地拓殖局計劃拓殖及發展之
地區,或國家生產委員會、農牧部及工商部決定實施有關農業及
食品製罐等計劃之地區,於兩年期間,就稻米、蔬菜之栽培,養
豬及灌既技術之改良,從事示範工作,並就食品製罐之一項主要
計劃,以諮詢方式,從事技術協助。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負擔農業技術團人員往返哥斯大黎加之旅費。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負擔農業技術團人員在哥斯大黎加服務期間之
薪金。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責供給農業技術團工作所需之中華民國製造之農
機具,此項農機具進口時應豁免關稅及其他一切稅捐及費用。
第五條 哥斯大黎加府應負責清理示範區之樹木及平整土地,並負責處理
必要之水源及灌溉系統。
第六條 哥斯大黎加政府應供給農業技術團工作所需非為中華民國出產之
農機具以及勞工、車輛 (包括油料、修理、保養及保險) 、肥料
、農藥、種子及備有水電、傢俱、床褥、用具之房舍。
第七條 哥斯大黎加政府應供給農業技術團工作上必需之傳譯人員以及農
業技術團在示範區以外出差之食、宿暨交通費用。
第八條 哥斯大黎加政府應負擔農業技術團人員在哥斯大黎加服務期間之
醫療費用。
第九條 哥斯大黎加政府應指派聯絡員一名,駐紮農業技術團住處近鄰,
俾在必要時對該團提供協助。
第一○條 哥斯大黎加政府對農業技術團人員薪金應免課所得稅,并對其
入境時攜帶之個人生活用品豁免關稅及其他一切稅捐。
第一一條 哥斯大黎加政府應採取各項措施,促使其國民參加農業技術團
之工作,其人數由雙方同意決定之。
第一二條 農業技術團為達成本協議第一條所規定之目的,得自由使用其
示範區內之土地,但農業技術團在示範計劃內所使用之種子應
取得檢驗司之認可。農業技術團在示範區內所生產之一切農產
品,除保留合理部份以供其本身之消費或作種子及樣品之用外
,均應交予哥斯大黎加政府。
第一三條 本協議由哥斯大黎加政府透過農牧部、工商部、土地拓殖局及
國家生產委員會執行之。
第一四條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至農業技術團在哥斯大黎加共
和國服務兩年期滿之日止。此項期限如經雙方期滿前三個月書
面同意,得予延長。
本協議用中文、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一日即公曆一九七二年八月一日訂於聖約瑟城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哥斯大黎加大使
吳文輝 (簽字)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代表:
(簽字)

外交部部長 法西奧 (簽字)

農牧部部長 巴達雅 (簽字)

經濟部次長 奧班度 (簽字)

國家生產委員會主任 古迪瑞斯 (簽字)

土地拓殖局局長 基洛斯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