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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烏拉圭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暨擴大換文(西元 1981 年 03 月 1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1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烏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十八日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大使陳雄飛與烏拉 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瓦爾岱斯簽換;並溯自六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甲 烏拉挂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瓦爾岱斯致中華民國大使陳雄飛照會譯文
敬啟者:
本部長玆向 貴大使聲述,本國政府亟願擴大並延期烏拉圭共和國
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七三年八月十日所簽訂原效期兩年,嗣
先後經換文予以延期及擴大至一九八○年七月十四日止之兩國間農
業技術合作協定。該協定之擴大及延期擬請依下列各項予以實施:
(一) 從事合作計劃之原任病蟲害家專繼續留任,以研究病菌並鑑定經
由種仔傳播之病害。
(二) 增派對甄選抗病品種富有經驗之稻米改良專家一人,工作期間十
二個月。
(三) 供贈烏國專家赴華實習稻米病理及品種改良為期三個月之獎學金
兩名。另觀摩中華民國試驗所業務為期一個月之獎學金兩名。
(四) 供應為烏國東部試驗所繼續加強實驗工作所需詳如附件之補充設
備,中國政府將提供以四萬美元為度之專款供該試驗所採購之用

上述設備係贈與烏拉圭共和國政府。烏國政府於其運抵時不收關
稅及其他稅捐並負責將其運達目的地後迅予裝建啟用。
為此,烏國政府提請擴大並延期原協定至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止

上述建議,如荷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則本照會與貴大使之覆照即
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烏拉挂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陳雄飛閣下。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於蒙特維的亞

附件
為繼續加強實驗工作所需之補充設備:
甲 約十八英尺長之溫室一座,包括:
–金屬建築構架。
–燃油式暖氣機及在最低周圍氣溫攝式零下五度時能保持攝氏十五度
自動調節器。
–蒸發器冷氣機通氣設備及保溫器。
–日光燈及高度可用鍊調整之反光板,照明設備。
–以鐵管支架並可調整高度之石綿桌。
乙 HIRST 牌自動吸收型胞子採集器。
丙 SATAKE 牌垂直式糙米輾磨器。
丁 測量米飯膠性及黏度而製成圖表之儀器。
戊 十四英尺冰箱一臺。

乙 中華民國大使陳雄飛覆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瓦爾岱斯照會
敬覆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本部長玆向 貴大使聲述,本國政府亟願擴大並延期烏拉
圭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七三年八月十日所簽訂原效期兩
年,嗣先後經換文予以延期及擴大至一九八○年七月十四日止之兩國
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該協定之擴大及延期擬請依下列各項予以實施

(一) 從事合作計劃之原任病蟲害家專繼續留任,以研究病菌並鑑定經
由種仔傳播之病害。
(二) 增派對甄選抗病品種富有經驗之稻米改良專家一人,工作期間十
二個月。
(三) 供贈烏國專家赴華實習稻米病理及品種改良為期三個月之獎學金
兩名。另觀摩中華民國試驗所業務為期一個月之獎學金兩名。
(四) 供應為烏國東部試驗所繼續加強實驗工作所需詳如附件之補充設
備,中國政府將提供以四萬美元為度之專款供該試驗所採購之用

上述設備係贈與烏拉圭共和國政府。烏國政府於其運抵時不收關
稅及其他稅捐並負責將其運達目的地後迅予裝建啟用。
為此,烏國政府提請擴大並延期原協定至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止

上述建議,如荷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則本照會與貴大使之覆照即
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玆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貴部長照會內所提之建議,準此
,貴部長之照會與本大使之覆照應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瓦爾岱斯閣下。
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十九日於蒙特維的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