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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間執行「多明尼加微中小型企業輔導體系能力建構計畫」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湯 繼仁與多明尼加共和國經濟計畫暨發展部長尚塔那、多明尼加共和國工 商部長孟塔斯於多明尼加共和國聖多明哥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生效

 
為加強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兩國既存之友好及合作關係,並執行「
多明尼加微中小型企業輔導體系能力建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同意簽署本
協定。

第一條 計畫目標
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產業輔導機制,調查多明尼加共和國微中小
型企業發展現況以規劃企業輔導總體策略,並提升輔導體系之營
運輔導效率,協助改善微中小型企業營運績效。
第二條 執行依據
為執行本計畫,雙方應制定工作計畫書暨預算書,以及本計畫運
作管理要點。
第三條 計畫預算
本計畫執行所需經費共計 4,015,446 美元,中華民國政府提供
3,015,446 美元,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提供 1,000,000 美元。
第四條 執行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分別指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
發展基金會及多明尼加共和國工業及商業部(以下簡稱「工商部
」)之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
)為本計畫執行機關。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編列總計 3,015,446 美元之計
畫預算。
二、在前項預算中保留部分經費,作為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 1
名計畫經理及 1 名技術人員之薪資、醫療、保險、來回機
票、津貼及退休準備金等,以及 15 名短期專家與業務評估
及監督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考察之費用
三、中華民國政府派遣 1 名計畫經理,負責本計畫規劃、協調
、管控及彙整業務季報、財務報告等工作,並依據本計畫各
階段需求,派遣技術人員及短期專家等提供計畫諮詢及必要
之技術協助。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由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負責督
導。
第六條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編列總計
1,000,000 美元之預算執行本計畫,並以現金或其他實物方
式編列,該方式將另於本計畫運作管理要點中確認。
二、多明尼加共和國經濟計畫暨發展部(以下簡稱「經濟計畫暨
發展部」),依據有關追蹤國際合作事務與計畫第 496-06
號法令及其第 231-07 號施行細則所賦予之職權,負責追蹤
及監督本計畫之執行。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負責本計畫之管
理與執行。
三、本計畫結束後,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應向經濟計畫暨發展部
提報本計畫成果報告。經濟計畫暨發展部並將透過多明尼加
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簡稱外交部)將該報告轉送中華民國駐
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並由外交部亦留存一份報告副本。
四、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負責支付本計畫當地工作團隊人事及差
旅費用,確保本計畫依據計畫書及採購計畫正確執行各項預
算,並負責監督本計畫業務及財務執行進度。
五、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按季向經濟計畫暨發展部提出業務報告
。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工商部及經濟計畫暨
發展部每季開會瞭解計畫進度。
五.一、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於本計畫每季執行完畢後至遲 20
日內向經濟計畫暨發展部提出季報。
六、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指派以下人員配合辦理:
(一)計畫協調人 1 名:
1.作為本計畫聯絡人,負責本計畫當地團隊之工作規劃,
並與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共同制定本計畫運作
管理要點,定期評估及監督計畫執行成果,以確保及管
控本計畫之推動。
2.負責撰寫業務季報及年報,經中華民國派遣之計畫經理
審閱後,提交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轉送經濟計畫暨發展
部,其後透過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
使館,以利雙方政府監督及掌握本計畫執行之每季進度

3.蒐集統計與分析等評估本計畫執行成效之所需資料。
(二)技術人員 11 名:
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指派 11 名技術人員與雙方指派之計
畫經理人及計畫協調人合作,共同提供本計畫載明之技術
訓練與輔導。上述人員包括 2 位總顧問師、3 位資深顧
問以及 6 位特約專家。
七、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應提供中華民國派遣之人員於多明尼加
共和國聖多明哥市及聖地牙哥市之辦公室、辦公設施及水電

八、中小企業次長辦公室負責向相關機關申辦執行本計畫所需貨
物、設備及材料等進口或出口之所有手續。
第七條 人員便利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應提供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人員與其眷屬於服
務期間出入境及居留之便利、必要之保護以及與其他國際機構人
員同等之優惠待遇/禮遇。
第八條 保密責任
執行本計畫之任何資料文件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未經雙方同意,
不得揭露或交付予任何第三方。
第九條 協定之生效、展延與終止
一、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效期5年。
二、本協定之修正須經雙方書面同意。
三、本協定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延展效期。
四、任一方得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定。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本協定如有解釋或施行之任何爭議,應透過雙方以協商方式解決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所屬政府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製正本 2 份,2 種文本同一作準,

2016 年 12 月 21 日於多明尼加共和國聖多明哥市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湯繼仁 尚塔那

中華民國 多明尼加共和國
駐多明尼加共和國 經濟計畫暨發展部長
大使

________________
孟塔斯

多明尼加共和國工商
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