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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高棉共和國文化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2 年 04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2 年 04 月 2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柬埔寨王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董宗山與高棉共和國 政府代表隆波烈於金邊簽訂;並於六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高棉共和國政府為促進兩國在文化方面之合作關係起見,
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盡一切努力促進兩國間有關文化、教育、科學諸方面
之密切合作。
第二條 締約雙方對書籍、定期刊物及其他出版物之交換與傳播,應予便
利。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對教授、學生及科學、教育與文化機構之其他一切人員
之交換,應給予便利。
第四條 締約雙方對新聞記者之訪問,展覽會、音樂會、戲劇演出暨體育
競賽之舉辦,以及教育、紀錄與非商業性影片之交換等文化活動
,應予鼓勵。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對締約一方教育機構所頒授之畢業證書及其他學術證件
可由締約他方予以承認之方式與條件,應予研討。
第六條 締約雙方對豁免關稅進口本協定第二及第四條所指之物品,應依
其現行法律規章互予便利。
第七條 締約雙方應舉行代表會議以商定本協定之實施方式。
第八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兩年。締約雙方之任何一方如未
於本協定效期屆滿前四個月預先通知予以廢止,則本協定每次自
動延長效期兩年。
為此,兩國政府代表爰經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本協定共繕中文、高棉
文及法文本各兩份,遇解釋歧異時,以法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陸拾貳年四月廿一日即公曆壹千玖百柒拾參年四月廿一日於金邊

中華民國代表:
董宗山 (簽字)

高棉共和國代表:
隆波烈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