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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9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實施策略。 三、基礎建設。 四、產業建設。 五、教育建設。 六、文化建設。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觀光建設。 十、警政、消防建設。 十一、社會福利建設。 十二、災害防救及濫葬、濫墾、濫建之改善。 十三、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四、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十五、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