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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之硫磺,放置於地面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達)應以圍欄區劃,圍欄高度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有二個以上圍欄者,其內部之面積合計應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且圍欄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前條保留空地寬度之三分之一。圖示如下:
三、圍欄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有防止硫磺洩漏之構造。
四、圍欄每隔二公尺,最少應設一個防水布固定裝置,以防止硫磺溢出或飛散。
五、儲存場所周圍,應設置排水溝及分離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