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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0 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同。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
前項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得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債權表上之其他債權人;於聲請時,視為其他債權人就其債權之現存額已聲明參與分配。其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