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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檔案管理作業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收:指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將辦畢歸檔之案件,予以清點受領。
二、立案:指就檔案之性質及案情,歸入適當類目,並建立簡要案名。
三、編目:指就檔案之內容及形式特徵,依檔案編目規範著錄整理後,製成檔案目錄。
四、保管:指將檔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後,分置妥善存放。
五、檢調:指機關內或機關間因業務需要,提出檔案借調或調用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依權責長官之核定,檢取檔案提供參閱。
六、清理: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之檔案或已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七、安全維護:指為維護檔案安全及完整,避免檔案受損、變質、消滅、失竊、無法讀取及辨識內容等,而採行之防護及對已受損檔案進行之修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