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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