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5 10: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護理機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七年以上,或以護理師資格登記執業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四年以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