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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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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核發之書面告誡,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告誡事由。
四、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救濟方式。
書面告誡之送達,行為人在場者,應即時行之。
第一項書面告誡之核發或不核發,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