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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
推廣教育學分班,以採專班方式辦理為原則,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推廣教育學分班,採隨一般科系所附讀者,其隨班附讀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大學學士班及專科學校隨班附讀人數,以六人為限。
二、碩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