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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院應設置緊急災害之通訊設備及相關設施,並建立通訊與聯繫之標準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