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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
二、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
五、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六、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八、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九、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
十、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十一、受刑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