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下:
一、壓縮氣體儲槽:Q =(10P+1) ×V1
二、液化氣體儲槽:W = C1 ×w ×V2
三、液化氣體容器:W = V2 /C2
算式中:
Q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立方公尺) 值。
P :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 (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 時之最高灌裝壓力(單位:百萬巴斯卡 Mpa) 值。
V1:儲存設備之內容積(單位:立方公尺)值。
V2:儲存設備之內容積(單位:公升)值。
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單位:公斤)值。
W :儲存設備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值。
C1:0.9 (在低溫儲槽,為對應其內容積之可儲存液化氣體部分容積比之值)
C2: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