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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1 條
本章所稱供應設備,指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用用戶時,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