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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執行。
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下列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
二、營運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